8月20日消息,财政部发布《关于规范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存量项目建设和运营的指导意见》,地方政府要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,项目性质和财力状况,按照轻重缓急合理排序,优先实施具有一定收益的项目,持续保障项目建成完工,2024年底前未开工的项目原则上不再采取PPP存量项目模式实施。
地方政府对已运营项目要按合同依法履约,将政府支出责任按规定纳入预算管理,要按绩效结果及时付费,不得以拖延竣工验收时间,延迟绩效评价等方式拖欠付费。经认定涉及拖欠企业账款的,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妥善解决,社会资本方要按合同约定,提供符合相关质量和标准要求的公共服务。
对符合条件的在建项目,地方政府可统筹运用一般债券、专项债券等资金,用于PPP存量项自建设成本中的政府支出。不得挪用本应用于PPP存量项目,支出的预算资金或擅自改变资金用途,可安排使用相关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,有序处理社会资本方垫付建设成本问题。
